南京土壤研究所安全工作条例
  • 添加时间: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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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土壤研究所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保障知识创新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和谐研究所建设,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务院新颁布的《内保条例》和《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结合南京土壤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重点、消除隐患、强化制度、责任明确”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工作组织

第三条  建立健全单位安全工作组织体系。

1、成立由研究所主管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所安全工作委员会。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所长担任,委员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

2、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

3、研究所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各部门配备兼职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要求,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实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

 

第五条 安全工作应与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1、成立由研究所主管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所安全工作委员会。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所长担任,委员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

2、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

3、研究所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各部门配备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党委主要职责为: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3、支持单位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管理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4、强化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将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的学习培训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和院党组、院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

3、负责建立健全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工作组织体系。

4、将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职责清单,督促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5、在领导班子经常性工作会议中列入安全工作内容,对单位科研与各项事业发展重要决策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健全。

6、督促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安全责任情况作为各级评优及职工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确立对重大案件、事件、事故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确立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总结考评和奖惩的机制。

7、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组织、设备、经费等保障。

8、适时检查安全工作,及时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为:

1、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规章制度。

2、督促落实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单位法人与分管领导之间、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之间,逐级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确保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不留盲区。

3、协助并督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安全 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总结、考核和奖惩,及时研究解决安全与保密重要问题,研究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处理意见,研究各类违反安全规程纪律行为的处理意见。

4、组织制定单位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流程和重大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对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部门和人员研究处理意见并督办执行。

6、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促进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增强防范能力,关注人员心理健康,积极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7、组织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人员履职状况、制度体系运行、规章制度落实、奖惩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对后续工作进行部署。

8、关心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发展,支持其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对于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安全补贴。

9、组织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与调查研究,重大事故及时向分院及院安委办报告。

 

第十条 单位其他党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督促逐级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协助并督促单位法人、分管领导以及其他领导和人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2、承办单位安全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3、编制单位管理层级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督促各业务部门(包括研究室、课题组)分别编制相应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4、组织本单位各级部门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签订工作。

5、制定年度安全与保密工作计划,包括制度完善、督促检查与整改、设施维护和购置、培训和宣传教育、预案演习等事项。

6、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制度、流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确保安全工作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得到落实。

7、对本单位安全主要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保护意见,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范部位要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8、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监督落实。

9、组织检查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器具的质量和有效期,确保可靠使用。

10、监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高压容器、有毒有害病毒菌种的管理,确保安全。

11、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各类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全员覆盖,重点针对新员工、外聘人员、交流人员、学生和三年以上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对于科研生产活动涉及核生化爆等危险品的人员要落实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场所。

12、指导在本单位服务的物业、保洁等企业或其他在本单位园区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明确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13、处置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侦破、调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情况。

14、根据安全工作需要,掌握单位人员必要信息,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配合纠纷事项的职责归属部门,防范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15、承担涉及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研究单元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部门、研究室(组)的各项安全工作,指定各场所安全责任人,及时逐级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2、组织制定本部门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提醒和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做到全员覆盖。

3、根据科研领域特点,针对涉及危险物品的风险特征设计科研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覆盖部门、研究室(组)全员的教育培训,对操作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场所工作;对一般性进入人员,必须落实安全提示并提供防护条件。

4、开展日常安全自查,包括设备设施运行、器材物资和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5、发生案件、事件、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负责保护现场,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营造和谐稳定的科研生产氛围,调解和疏导内部矛盾与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7、落实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要求,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1、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守各项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安全工作管理。

2、及时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3、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掌握自防自救方法。

4、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报告安全隐患,主动提出整改建议,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分层级进行。所及层面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所安全工作责任部门组织实施;部门(室组、台站)层面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各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课题组层面安全教育与培训由课题组长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所及层面安全教育与培训

1、参加人员:全体员工均需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特别是新入所人员(新职工、项目聘用人员、研究生),培训实行签到制度,未参加教育与培训的人员,不发门禁通行卡,不得上岗开展工作。

2、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教育、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安全情况通报等。

3、主要形式:安全知识讲座;利用图片、横幅、网络等进行安全宣传;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开展现场警示教育等。

4、外来施工维修的工程队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进所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5、临时来所培训和学习的学生以及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研究室的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

6、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研究生入学第一课为安全教育课,任何人不得无辜缺席,否则不能正常上岗学习和工作。

7、每年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对安全责任人、安全骨干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在全所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部门(室组、台站)层面安全教育

1、各部门(室组、台站)必须对本部门的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要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和足够的培训时间,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内容等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2、培训重点内容:本部门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3

3、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签到和考核记录,保证本部门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课题组层面安全教育与培训

1、课题组层面安全教育培训,是我所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除了由课题组长、指导老师、安全员对本部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外,要引导本部门成员自我学习。

2、培训重点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故案例等;

3、课题组层面安全教育培训可以借鉴我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法,通过师傅传、帮、带熟悉本课题组操作流程、安全风险点、风险防范方法等。

4、进入课题组的新成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部的安排单独上岗作业。实习期满,通过安全规程、业务技能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章  安全工作奖惩

根据我所科研工作的性质及特点,凡能模范遵守南京土壤所安全工作条例,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在防火、防盗、保密等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由研究所给予表扬与奖励。同时也作年终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奖励表彰。

1、抓获各类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者。

2、在科研生产中,发现并排除重大灾害事故隐患有功者。

3、对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及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有功人员。

4、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人员。

5、年终被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评为安全保卫、保密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凡因部门、室组、台站治安安全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发生职工违反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损失者,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视责任大小按损失的50%-100%进行赔偿,年终评选各项先进坚持“一票否决制”原则。

1、违章操作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险、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公安、安全保卫部门以及主管部门通知后拒不整改者;

3、违反剧毒、易燃、易爆、贵重物品、大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规定造成事故损失者。

4、对任意损坏和盗窃消防器材,无辜堵塞消防通道影响人员正常出入造成损失者;

5、室组、部门由于物品管理不当,人离开办公室不锁门,财务人员违反现金夜晚存放规定,发生盗窃事件造成损失者;

6、下班和放假后忘记关闭电源、水源和气源发生意外事故,影响科研工作正常开展造成损失者;

7、门卫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脱岗失职和管理不负责造成损失者;

8、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门因对安全保卫工作监督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单位内部和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9、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联合培养学生、临时工、维修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否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和案件,追究使用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单位治安、消防安全、科技安全等均由所长全面负责,并与中科院院长和所在地区南京市公安局签订一级责任书。单位法人与本单位各级部门签订二级责任书;单位安全保卫部门代表所长与各重点要害部门签订三级责任书;各级实行安全保卫责任“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十二条 在所长任职期间,应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纳入全所工作规划与科研工作同步进行,实行同部署、同考核、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在土壤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土壤所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保密领导职责

1、所长全面负责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由分管安全副所长主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设立安全保卫部门对全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落实、协调。

2、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在安保委员会领导下,配合科研工作制定土壤所全年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工作内容以实现所长任期目标。

3、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保卫、保密组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治安、消防、国家安全、劳动安全、科技安全及法纪、法规,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

4、推行二、三级安全责任书制,土壤所所长与所内各职能部门、研究室组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各职能部门、研究室组负责人与本部门、研究室组的学生、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保卫部门与安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各负其责。

 

第二十五条 全所安全保卫、保密任务与责任

1、全所科研人员及干部群众有权利、有义务关心土壤所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责任服从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管理;各室组部门接受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检查、监督、整改。各室组部门设立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群策群防管理体系,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

2、在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所内各室组部门凡存在隐患不整改,防范不到位,发生重大治安和灾害事故的必须执行“一票否决制”规定,取消评先进资格,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3、野外台站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隶属土壤所安保委员会管理范筹,由土壤所安全保卫部门监督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整改和参加所安全先进评比工作。每年度向所安全保卫委员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所安保委定期去野外台站检查。

4、科研成果、专利产品开发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院士、首席科学家的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等均属保卫工作对象,凡在这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责任感,经常与土壤所安全保卫机构联系。

5科技人员、干部群众接受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各类法纪、法规知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1、南京土壤研究所安全保卫办公室在土壤所所长、党委、所安全保卫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和南京市公安局四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及任务:

2、所安全保卫办公室是依法为土壤所执行治安、保卫、消防、科技安全、国家安全、劳动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机构。

3、协助党委、所长和办公室完成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保密规章制度和建立各种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建立检查监督机制,负责督促全体职工和研究生遵守所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

4、协助南京市公安局及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完成各项任务;配合所在地区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所义务消防队和安全骨干队伍建设,不定期提供安全保卫信息,提高大家的安全防范意识。

6、负责配备和定期更换各类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承担普及灭火知识和技能的职责。

7、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废弃化学药品的处理工作。

8、负责对天文物业主管的门卫工作、夜间值班、巡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工作。

9、负责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督查工作。

10、负责全所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值班、值勤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接待和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11、负责对新入所的研究生的集体户口、身份证的办理工作。

12、协助所党委做好普法和民事调解工作,维护单位内部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南京土壤研究所安全保卫部门权利和义务

1、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安全保卫部门并且配备好安全保卫干部,安全保卫干部必须持证上岗,安全保卫部门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任免,须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

2、保卫部门有权对单位内部违法、违纪职工实行监管。

3、有权对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进行查询或转送公安机关处理。

4、单位安全保卫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安全保卫干部应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

5、安全保卫部门履行科研单位安全保卫职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各类治安保卫组织、义务消防队。

6、配合所领导制定全年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安排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消防、技术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工作力度打击一切犯罪活动。

7、在特定条件下,安保部门负责人应是单位所长办公扩大会成员,有权向研究所提出安全保卫合理化建议以及重大隐患整改,安保部门应该有专门的办公费用和隐患整改、消防器材维修等经费。

8、在完成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保卫、保密制度情况下,安全保卫部门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检查监督、贯彻政策法规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9、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全盘掌握单位内部情况,注重各类信息动态。安全保卫部门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类政策的解释和人员思想的疏导工作,稳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避免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10、安全保卫办公室履行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科研服务指导方针,当好领导参谋,为解决科研工作、科研人员的实际困难、应急问题做到及时解决、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密职责

1、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安全保密管理在单位安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保密制度管理细则,采取“一票否决制”。各类保密员、室组部门负责人在保密工作上严格执行政策、执行制度、完备各类手续,不徇私情、加强管理。

2、保密内容:科学技术保密、科技产品研制开发保密、科技档案保密、学术交流保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外事工作保密、人事档案保密、会议保密、计算机上网保密、文件传阅保密等。

3、在安全保密工作中如违反保密规定,按《保密法》处理,如泄密、窃密者按党纪及刑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密范围

1、《国家保密法》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

2、为国防需要进行的研究项目及其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

3、上级单位已经划定密级的文件、刊物、资料、图件等。

4、 本所独有的发明、专利和可能成为发明、专利的关键部分和诀窍。

5、我国重要自然资源考察的详细资料及涉及国界的大比例尺地图与测绘资料。

6、我所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以及反映本所方向、任务、经费等综合统计报表。

7、未经鉴定的成果、评审意见和产品配方。

8、未发表的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新理论、新苗头、新发现、新设想。

9、本所规定的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十条 科研密级的划分:

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规定,根据我所的性质、方向和任务,以及科研发展情况,对我所的科研工作进行划密和定密;凡不列入保密范围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科技成果、资料、图纸、数据、文件和产品等,均作为内部保密管理,不划定密级;密级的划定,由各研究室(站)会同科技处提出意见,交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分院和院保密委员会备案,并按保密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我所内部保密管理的重点部位:⑴ 综合档案室;⑵ 人事档案室;⑶ 图库。以上保密部位,设专人管理,严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密组织机构:⑴ 根据院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立以分管所领导为主任、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综合处指定专人为秘书的所保密委员会;⑵ 所内各部门设立兼职保密员。